来源: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9-13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对荣誉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方式、审核流程、授予与收回,以及执业时间的计算等作出规定。
公告称,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精神,持续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传播诚信文化,营造褒扬诚信、守信光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财会〔2023〕5号)等,中注协制定了《“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以下为《“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全文:
“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颁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弘扬诚信文化,营造褒扬诚信、守信光荣的社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以及《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设立的“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以下简称“诚信执业30年”)荣誉褒奖制度,是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对在注册会计师行业连续执业30年以上的个人颁发《“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以下简称“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
第三条 “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每年颁发一次,由个人自愿提出申请。
第四条 申请“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个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积极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二)自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之日起连续执业30年以上(含30年)。
(三)严格履行会员义务,历年通过年检。
(四)严格遵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诚实守信、客观公正、勤勉尽责,未受过行业惩戒,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
第五条 申请人为注册会计师的,经所在单位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表1)。申请人已退休或转为非执业会员的,由本人向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申请表》。申请人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如实填写《申请表》。如存在信息填报不实、信用承诺不实等弄虚作假行为,由中注协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得再次申请“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
第六条 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当对《申请表》内容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形成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填制《“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申请人汇总表》(附表2),连同个人《申请表》一并报中注协。审核过程中,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间应当相互配合。
第七条 中注协应当对《申请表》内容进行复核,并提出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建议入选人员名单。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建议入选人员名单应当在中注协网站上公示,且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八条 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根据公示情况,审定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人员名单。审定后的人员名单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中注协对审定的入选人员颁发“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荣誉证书的样式由中注协规定并公布。第十条获得“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的人员出现下列情形的,核实后经中注协常务理事会批准,收回其“诚信执业30年”荣誉证书:
(一)发现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或受到行业惩戒的。
(二)因违法、违纪等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或党纪处分的。
(三)中注协常务理事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的执业时间自其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之日起计算,12个月为1年。本办法关于注册会计师执业时间的计算,不包括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代管年限。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注协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文地址:https://www.cicpa.org.cn/xxfb/tzgg/202309/t20230911_644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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