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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注协发布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

来源:内蒙古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1-03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新收入准则自2020年1月1日起在境内上市企业实施,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收入准则共5章19条,新收入准则共8章45条。新收入准则相较于原收入准则,不仅在条款数量上大幅增加,在适用范围、收入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列报及信息披露等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


2023年,协会在对部分会计师事务所2022年出具的2021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进行执业质量检查时发现,大部分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新收入准则,主要表现为,未对应披露的财务报表附注中关于确认收入的会计政策进行更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时,亦未对此予以关注,未考虑或披露其对审计意见造成的影响。


对收入项目审计,一直是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重点。新收入准则的贯彻执行情况,是目前审计过程中比较关注的事项,也是企业核算过程中容易出现错报的项目。


2023年12月7日,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切实做好企业2023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2023〕29号),要求有关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强化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贯彻实施,加大对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环节的管理和指导力度,督促相关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扎实做好2023年年报工作,将“收入”项目列为“编制2023年年报应予关注的准则实施重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质量发展,确保审计质量,防范重大错报风险,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作出如下提示:


一、在对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进行2021及以后年度(境内上市企业为2020及以后年度),尤其是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时,应当关注其是否执行了新收入准则。


二、收入的确认、计量、会计处理、列报及信息披露等,是否符合新收入准则的规定。


三、财务报表附注中会计政策关于收入确认的披露,是否更新为新收入准则的规定,如被审计单位未执行新收入准则,应当在审计报告中进行如实披露,并充分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四、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发挥专业指导作用,指导企业按照新收入准则规定,将企业现存业务对照新收入准则进行研判,协助新收入准则的贯彻落实。


本提示仅供自治区内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和全体从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进行参考,并未涵盖企业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全部审计关注领域以及可能面临的全部风险,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的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和全体从业人员在执业中仍需结合项目实际情况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开展审计工作。


原文链接:内蒙古自治区注册会计师协会专业技术委员会专家提示——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年修订)有关事项的关注与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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