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宁波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3-24
【问题】属于三项加计抵减政策纳税人,重组后分立为企业A和企业B,请问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或部分结转至企业B抵减?
【回答】企业A结余的加计抵减额:应由企业A继续抵减,不能结转或部分结转至分立后新成立的企业B抵减。
如果企业B符合加计抵减政策规定,应按照本企业可抵扣进项税额自行计提加计抵减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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