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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注协印发注会独立性准则第1号征求意见稿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9-18

咸林会计网讯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通知称,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严肃财经纪律、从严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决策部署,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和独立性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保持与国际职业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起草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现予印发,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4年10月31日前将意见反馈表反馈。


独立性准则修订的主要内容


本次修订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将独立性要求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独立性是鉴证业务的灵魂,是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之一。为强调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重要性,并提高独立性要求的权威性和强制力,对《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4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进行全面修订,形成专门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


(二)明确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了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需要遵循更高的独立性要求,且应当公开披露这一事实。二是明确应当视为公众利益实体的实体范围,并进一步就评价实体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提供指引。


(三)强化了收费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因其为审计客户提供审计以外的其他服务而影响审计收费。二是针对收费过度依赖个别审计客户的问题强化了要求。三是针对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公开披露收费相关信息。


(四)强化了非鉴证服务的相关规定。一是明确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可能因自我评价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的非鉴证服务。二是明确向公众利益实体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需要与客户治理层沟通并获得其允许。三是针对评价非鉴证服务是否对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及其严重程度强化了规定,并针对提供某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五)强化了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强化了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与运用技术相关的规定。


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


关于本征求意见稿,我们希望听取您的意见和建议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


1.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的框架结构?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2.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公众利益实体范围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3.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收费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4.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非鉴证服务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5.您是否同意征求意见稿中关于运用技术的相关规定?如果不同意,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6.您对征求意见稿有无其他意见和建议,请说明理由,并提出修改建议。


附件:


1.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

2. 关于《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

3. 意见反馈表


查看原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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