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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审计不审慎中审亚太会计所被警示

来源:人民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5-02-08

原标题:营业收入审计执业不审慎,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负责人被出具警示函


近日,江苏证监局发布《关于对中审亚太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徐建华、庄盛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原文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苏州仕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净科技或公司)2023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收入审计执业不审慎


未对部分重要客户收入确认的合理性、准确性获取充分适当审计证据。一是公司本期对某EPC工程进行了大额收入确认,你们未结合相关协议对公司在该项目中的角色、项目建设及实际使用情况等,审慎判断该交易实质和收入确认的合理性。二是你们获取的审计证据中,存在部分客户采购合同未明确具体采购内容、竣工验收单未明确具体验收标的及验收结论、设备生产安装至验收周期较短的情况,你们未对上述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也未见你们获取及检查相关项目涉及的客户采购订单、出库单、发货单、签收单等货物流转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预付账款审计程序存在缺陷


(一)未对函证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 一是未对不同供应商的发函联系人或回函联系人一致、发函地址或回函地址一致、回函快递单号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二是未对回函地址与获取的其他审计证据中有关函证地址不一致的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也未见对上述情况的相关审计说明。


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大额预付款的合理性保持职业怀疑


公司本期与新增的多家供应商签订大额采购框架合同后即预付大额采购款,上述供应商规模与交易规模不匹配。未见你们了解公司关于上述供应商选择和审批的相关流程,亦未见你们执行查阅采购订单等进一步审计程序以判断公司在框架合同签订后即预付大额采购款的合理性。


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你们上述执业问题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其中签字注册会计师徐建华、庄盛旺对上述问题负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们应当充分关注执业风险,全面掌握监管规则和准则要求,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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