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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等税收政策明确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5-09-04

咸林会计网讯 为支持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管理税收政策的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执行。通知发布前已缴纳的税款,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予以退还。


《通知》明确,对承接主体在运用划转的国有股权和现金收益投资过程中,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和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将转让划转的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投资取得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免征承接主体应缴纳的印花税。


对承接主体转让划转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及运用现金收益买卖证券应缴纳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先征后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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