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1-12-16
问题描述:我公司经营范围有水果茶制作销售,采购的部分水果是从种植户直接收购的,请问能否抵扣进项税?
专家回复:公司从种植户直接收购的水果,由于对方是农产品生产者销售其自产的农产品,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规定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扣除率。
政策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注:根据《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规定,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根据《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12月26日19:30-21:00
12月11日19:30-21:00
12月05日19:30-2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