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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盐城市2022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相关通知

来源:盐城市财政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09-17

关于做好2022年度盐城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本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8〕22号)规定,现将2022年度全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参加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人员须先完成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详见盐城市财政局网站2019年5月8日 《关于开展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继续教育时间


2022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自2022年9月15日开始至2022年12月31日结束。未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可选择相应年度补充完成学习。


三、继续教育内容


2022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会计职业道德、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具体内容以继续教育网络培训单位的网站信息为准。


四、继续教育形式


2022年度盐城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网络培训方式。


五、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继续教育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分,专业科目不能少于60学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一)参加指定的网络培训单位的继续教育培训,按规定完成网上学习并参加在线考试,成绩合格的,每课时折算为3学分。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三次考试未通过者,无法取得继续教育学分。


(二)参加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2、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和省财政厅组织的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其他高端会计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4、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折算为90学分;


5、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90学分;


6、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组织的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10学分;


7、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8、独立承担财政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9、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10、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11、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折算90学分;


12、担任会计专业高级技术职称评审执行评委,折算90学分;


13、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高端论坛、研讨以及其他会计类活动,可根据活动内容和质量,按照活动规定,每次折算30—90学分。


六、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网络培训单位统一登记到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学员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通过其他形式(符合《江苏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取得的学分,会计人员须在江苏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系统中上传证明材料,由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七、网络培训单位管理


网络培训单位要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网络培训单位如有使用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市级财政部门对网络培训单位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继续教育工作,切实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加大继续教育工作的宣传力度,要按照“公平竞争、自主选择、优化服务”原则,由会计人员自主选择。要跟踪落实继续教育工作,加强绩效评价,提高教育培训质量。


八、其他相关事项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是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附件:2022年度盐城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咨询办理点


盐城市财政局

2022年9月8日

原文链接:http://czj.yancheng.gov.cn/art/2022/9/8/art_306_3904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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