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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的会计核算误区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11-05

在实务中,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时,往往收到对方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为了及时回笼资金,往往将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取得资金用于生产经营。对于银行承兑汇票及贴现的会计核算,实务中可能存在误区,在工作中需要我们财务人员注意。


误区一、银行承兑汇票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企业应按照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其损失准备,具体核算科目的不同不应影响其减值的判断和计提。


在计量预期信用损失时,对于应收票据,应考虑不同票据的违约风险。例如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与商业承兑汇票,由于交易对手方性质不同,其违约风险可能不同;而对于银行承兑汇票,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与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其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违约风险也可能不同;同样,对于商业承兑汇票,信用和财务状况较好的企业与信用和财务状况较差的企业,其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违约风险也可能不同,取得汇票的企业面临的票据减值风险亦可能有所不同。


在实务中,很多公司忽视了对应收票据减值的考虑。无论是应收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应收商业承兑汇票,均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预期信用损失的计提要求恰当计提减值。


依据:《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案例解析(2020)》


因此,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违约风险小,可以不计提信用减值损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违约风险高于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应计提信用减值损失。


误区二、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区分情况终止了金融资产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证监会)对于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的会计核算规定,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


那么,什么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呢?


附有追索权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信用等级不高的银行承兑,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相关的会计分录为:


1.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借:银行存款


借: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2.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用于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确认为一项借款。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按摊余成本对银行借款进行后续计量,贴现息应在贴现日到票据到期日之间分摊确认利息费用。


1)贴现时


借:银行存款


借: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贷:短期借款


2)按期摊销利息


借: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利息调整       


3)银行承兑汇票到期银行承兑


借:短期借款


       贷:应收票据 


误区三、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现金流量不区分情况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会计类第1号》(证监会)对于因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而取得的现金的会计核算规定如下: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因票据贴现取得的现金在资产负债表中应确认为一项借款,该现金流入在现金流量表中相应分类为筹资活动现金流量;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条件,相关现金流入则分类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若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不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后续票据到期偿付等导致应收票据和借款终止确认时,因不涉及现金收付,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不得虚拟现金流量。公司发生以银行承兑汇票背书购买原材料等业务时,比照该原则处理。


误区四、以附有追索权方式对银行承兑汇票进行保理在资产负债表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项目


《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会计监管报告》(证监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应收款项融资”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等,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其中出售应当满足会计终止确认条件下的金融资产出售的标准。


公司以附有追索权方式对应收账款进行保理,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由于附追索权保理的应收账款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其业务模式仍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的金融资产,不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以附有追索权方式对应收票据进行保理,不应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列报为“应收款项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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