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2-11-06
一年一度的双十一购物节即将拉开序幕,商家的各种促销开始花式上演,捆绑销售也是其中的一种方式。那么对于捆绑销售应该如何确认收入呢?下面我们结合收入准则的规定来看一下。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规定:
“第四条 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 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 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 格计量收入。
……
第二十条 合同中包含两项或多项履约义务的,企业应当在 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 比例,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企业不得因合同开始 日之后单独售价的变动而重新分摊交易价格。”
捆绑销售通俗的说一般是指一个价格购买两个及以上的产品(服务),比如:买A赠B,预存话费送手机。
以联通的合约机为例,有一种方式是办理一定标准的套餐合约就送一个手机,合约期内一般不能转网、停机。
根据联通的年报披露的收入确认政策来看,就是分别确认销售手机和电信服务收入。但是在实际中一般是按月给客户开具电信服务的发票。在把手机交付给客户并开通合约套餐的时候,先确认手机的销售收入,后期每月确认电信服务的收入,并按照电信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对于捆绑销售的业务,应该分别按所销售的不同产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分摊售价,分别确认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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