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视野 - CFO视野 -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试行指引发布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试行指引发布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2-21

原标题:中基协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20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中基协)正式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下称《不动产试点指引》)。


中基协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举旨在促进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中国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要求,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


据介绍,《不动产试点指引》共二十一条,遵循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原则,明确不动产投资范围及试点管理人要求,从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


其中,《不动产试点指引》明确试点原则、不动产投资范围、管理人要求,新增产品类型:一是试点先行。参与试点管理人可按指引要求开展不动产投资业务,不参与试点的管理人原有业务模式及登记备案不受影响,可按照协会现行自律规则,开展保障性住房、商业地产、基础设施等股权投资业务。


二是明确不动产投资范围。包含投向特定居住用房、商业经营用房和基础设施项目等。


三是明确管理人试点要求。为发挥试点作用,体现头部管理人示范效应,从管理人实缴资本、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及经验、专业人员、主要出资人及实际控制人背景等方面提出要求。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在开展基金募集管理活动前向协会报送相关材料,依照规定进行产品备案。


四是新设“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类型。为区别试点不动产基金和原基础设施及房地产基金类型,遵照试点指引设立的基金产品类型选择为“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


上述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基金业协会将认真落实《不动产试点指引》,稳妥推进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有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热点资讯

更多
  • 中华会计网校
  • 会计新手入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