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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热点问题:业务招待费篇

来源:黑龙江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6-05

问: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是什么?


答: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问: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支出超过扣除限额的部分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吗?


答:不可以。


问: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收入额中包含视同销售收入额吗?


答: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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