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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每日一练:解散公司

来源:咸林会计网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3-08-13

【多选题】根据《公司法》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对股东因下列理由提起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有( )。


A、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受到损害 


B、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C、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 


D、公司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未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E、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答案】ACD


【解析】本题考核解散公司的诉讼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公司持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2年以上不能作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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