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资讯 - 各地会计 - 青岛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青岛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问题

来源:青岛市税务局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2-10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2023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出租房产和出售住房向税务机关申请代为开具发票,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采取核定方式征收(具体核定项目及核定征收率见附件)。核定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不含增值税。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个人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表(点击原文链接查看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2023年5月22日

原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官网,点击查看原文链接>>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热点资讯

更多
  • 中华会计网校
  • 会计新手入门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