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会计网校 - 财税答疑 -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是什么?

财政性资金作为不征税收入的条件是什么?

来源:杭州税务      发布人:学林网      发稿日期:2024-08-03

【问题】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才能作为不征税收入?


【回答】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1.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2.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3.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另外,在不征税收入的后续处理需要注意:


①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② 企业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站所提供的内容除非来源注明学林网,否则内容均为网络转载及整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文章由本站编辑整理发出,仅供个人交流学习使用。如本站稿件涉及版权等问题,请联系本站管理员予以更改或删除。

热点资讯

更多
  • 中华会计网校
  • 会计新手入门班